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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51995********,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青海省**藏族自治州********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6月12日被贵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完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完某某同朋友在贵南县茫曲镇“天籁娱乐纯K”店内喝酒,酒后被告人完某某无故阻扰店内顾客离开,遂该店负责人索某某向茫曲派出所报警。茫曲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对被告人完某某进行劝阻,并让滞留在店内的顾客离开,后要求被告人完某某暂时待在警车内醒酒,期间,被告人完某某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多次向民警进行挑衅、辱骂、威胁,不听民警劝阻,并用其外套甩打民警多某某脸部,造成其脸部受伤,经鉴定多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记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民警维权事件调查情况的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索某某、多某某、李某某、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完某某供述和辩解;5.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青正信司鉴所[2020]临检字第4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完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南果吉

仁青卓玛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完**现羁押于贵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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