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公诉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班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624198706******,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住达日县建设乡******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达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达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8日被达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班某在达日县吉迈镇窝赛移民区一院内盗窃被害人南某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 。经鉴定:该豪爵牌摩托车(车架号LC6PCK024J0******)的价值为369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南某的陈述;3. 被告人班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 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尼卓玛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班某现羁押于达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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