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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6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现住靖宇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2020年7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5时许,在靖宇县保安村养老院对面胡同内,鞠某某与曲某征因三轮车停放问题发生口角,进而两人厮打在一起时,被告人曲某某使用木棒击打鞠某某腰部两下,将鞠某某打伤。鞠某某腰1腰2右侧横突骨折,经靖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程度评定轻伤二级(详见鉴定文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鞠某某的证言;

3.​ 证人郭某某、曲某征、宋某某等人证言;

4.​ 伤情鉴定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

5.​ 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历飞宏

检察官助理:郭祎旸

2020年8月1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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