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51976********,汉族,小学文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号,现住址北京市通州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未经依法取得金融许可,以投资**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微晶仿生建材项目为名,在各地设立职场,以按期返本付息,给予高额回报的引诱手段,诱使不特定公众同意与**公司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向**公司投资。张某甲通过给各地职场**提供的北京**POS机将公众投资款转入**公司在北京**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而后将公众投资款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其个人消费、**职场**提成及偿还之前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经鞍山市立山区职场**赵某某(另案处理)宣传、介绍,计有42人通过张某甲给赵某某提供的北京**POS机向**公司投资,投资额为人民5880000.00元,返还额为人民币2670216.00 元,损失额为人民币3209784.00元。
1.物证:银行卡6张、借款协议书5份;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张某甲银行卡交易流水、银监局复函、**公司在**公司的资金结算流水、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张某丙、李某甲、王某甲、单某甲、单某乙、黄某某、王某乙、李某乙、丁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鞍山鑫鑫会计师事务所鞍鑫专审2019第143号专项审计报告;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赵某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宝昌
检察官助理:张岩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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