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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诉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韩城市西庄镇某某村某某组**号,农民。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2019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洒水车沿韩城市新城区黄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延长石油加油站门前时,与沿大禹路由东向西左转弯驶入黄河大街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二车受损,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一起,依据韩公交认定【2019】第19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李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21日在肇事后报警并在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带至韩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提起公诉,请同时对被告人李某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洪波

2019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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