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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和,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路**号**栋**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未经韶关市金韶关第一丰产林(纸业)基地有限公司同意且未办理相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同案人蓝某甲(另案处理),雇请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龙某某、徐某丙(均在逃)等人多次盗伐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会**山的桉树,砍伐后运至蓝某乙经营的***厂销售。经鉴定,被伐林木的立木总蓄积为22.95立方米。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徐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过磅单、转运木材车辆照片、林业用地承包合同、山岭承包合同、收据、微信交易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丘某某、陈某丙、罗某甲、吕某某、江某某、毛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罗某乙、陈某丁、蓝某乙的证言;

3.同案人蓝某甲、陈某乙、陈某甲的供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薏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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