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一部刑诉〔2020〕Z17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95********,汉族,中专文化,打临工,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逮捕。因犯盗窃罪,2012年7月1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6月16日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2014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陈明,广东明沃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75********,汉族,文盲,打临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村**,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号**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邓某某健在网上得知可以向他人出卖个人注册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对公账户等国家机关证件牟利的消息。2019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经邓某某的介绍,将个人身份证交与他人注册了韶关市昱宸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吴某某在邓某某 的组织下前往广州市的银行分别开通了注册公司的对公账户,并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等资料卖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1500元。邓某某通过从中抽取介绍费非法获利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 、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 、吴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卖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 、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 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 、吴某某 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吴某某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列青
检察官助理:张益华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吴某某现被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认某某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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