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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额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19**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119******,**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籍贯:新疆**县。户籍所在地:新疆***************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号。职业:厨师,机动车所有人(汇通信诚租赁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额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年**月*****·***0年01月02日00时16分,被告人人***·***涉嫌实施醉酒后无驾驶新***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县也木勒路段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乙醇含量为156.9mg/100ml,送血样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华通司法鉴定所【20**】毒检字第0**号鉴定结论为:***·***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93.1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其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酒后违规无驾车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额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斯哈尔

2020年6月0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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