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811990********,汉族,文化,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住贵州省清镇市******组,务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年7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被害人胡某乙在一个微信群上认识了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说其可以办理年审和处理违章的业务,随后胡某乙添加了胡某某的微信,两人成为微信好友。后来,胡某某在朋友圈发了一条信息称“可以办理驾照,人不用来,包过,真实有效,可转回户籍地”,胡某乙看到这条微信之后便与胡某某聊天,胡某某告诉胡某乙可以办理驾照升级业务。后陆续有司机找胡某乙办理驾照升级业务,胡某乙便联系胡某某,与胡某某签订了“驾驶证办理协议”,自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2月22日,胡某乙先后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打款31笔,共计185000元给胡某某。胡某某收到钱后,并没有去办理驾照升级业务,而是将钱用于个人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崟丰

2019年8月14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