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591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兴县**乡**村**区**号,捕前住白沟镇**公寓**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郝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捕前住定兴县**乡**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郝某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兴县**乡**村**区**号,捕前住白沟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乡**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郝某丙、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28日,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23时许,被害人郭某某等人在白沟镇**烧烤吃饭时与张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相遇,双方敬酒期间,郭某某与张某某发生口角,郭某某持酒瓶将张某某头部打伤,后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郝某丙、李某某上前用酒瓶将被害人郭某某面部打伤。郭某某向北逃跑时,张某某用酒瓶打到郭某某后脑,随后又与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郝某丙、李某某四人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打斗。经鉴定,郭某某左额部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头皮疤痕及耳廓疤痕均属轻微伤。2019年7月16日郭某某与郝某丙、李某某达成和解,郝某丙和李某某分别赔偿郭某某各项损失捌万元整,并已赔偿到位,郭某某对郝某丙和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郝某丙、李某某供述,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人冉某某、张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等人证言,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无违法犯罪证明,抓捕证明,户籍信息,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郝某丙、李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