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6日,郭某某承包瑞达公司钢结构工程,2017年9月份工程建设完毕。2017年1月24日郭某某陆续收到工程款后,将工程款仅用于工地生活开支和个人生活消费,未支付李某某、牛某、秦某某、蒋某某、秦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王某某、洛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秦某某共计13名工人工资,经多次催要工资,直至与郭某某无法取得联系,仍未支付13名劳动者报酬共计40461元,郭某某有逃避支付的行为。2018年10月23日鹤山区劳动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于2018年11月14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鹤山人社监令字[2018]第7号),但郭某某依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劳动监察部门审核,于2019年1月23日将该案件移交至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2019年1月29日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立案侦查,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02月0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网上追逃。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抓获后移交至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支付所欠13名工人工资共计404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李某某、郭某某等13人的陈述;
3.证人秦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户籍信息、抓获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初犯、诉前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单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骁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鹤壁市山城区************。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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