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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李某青,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2000********,白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鹤庆县**镇**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青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0日00时56分,被告人李某青醉酒后无证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镇**路**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青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7.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口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查获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青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敏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18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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