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曾用***,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行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鹿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14时05分许,被告人***酒后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二轮电动车,自鹿邑县**乡**行政村**村其家中行驶至鹿邑县公安局穆店派出所,被鹿邑县公安局穆店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被告人***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7mg/100ml;经海南立正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电动车销售登记卡等书证;
2.证人***、***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海南立正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士栋
郭元元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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