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22日21时51分,昆曲大队民警在沪昆高速K2236处南海子收费站(曲靖市麒麟区境内)执勤,对一辆号牌为云******的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王某某进行了呼气测试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22mg/100ml,经血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韬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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