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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麟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329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麟游县********号住陕西省麟游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麟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赵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2016年相识,2018年5月份发展成婚外情关系,2020年元月20日前后两人的婚外情关系被董某某妻子赵某乙发现。2020年2月2日上午董某某在**镇老家给其去世的父亲办三周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电话、微信多次联系董某某,董某某未予理睬。当日14时40分左右,董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C*****东风牌电力抢修车在麟游县电力局领取了防疫物资,从**运煤专线返回**供电所途中,赵某某再次打电话联系董某某,并让董某某停车等待见面,董某某就将其驾驶的电力抢修车停放在**运煤专线麟游县**高速隧道便道附近路沿下的空地上,等候赵某某。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丰田致炫牌白色轿车从**小区出发,赶到现场,把车停在路上,一下车就质问董某某为啥不接其电话,硬要过董某某的手机,并翻阅责问董某某看自己打了多少电话不接,双方发生争执,董某某说赵某某你把人逼得没法活了,就从车上拿出防疫物资酒精往自己头上浇,准备用打火机点,赵某某上前夺过酒精瓶扔了,去抢打火机未抢到,打了董某某两把,踏了一脚,此时路上过来一辆车,赵某某的车在路上挡道,赵某某去挪车,董某某说“你把我逼死了你就心甘了”,赵某某说“你要死就死快一点,死了我给你收尸”上到驾驶室后将车上一把水果刀从车窗扔到地上,说“刀给你,你要死就赶紧去死”,董某某顺势捡起水果刀,将刀尖指向自己胸部,扬言要捅自己,赵某某上前抓住董某某握刀的手,将刀拽向自己,让董某某捅自己,双方僵持将刀拉来拉去,在相互撕扯扭拌过程中,董某某用力拉扯,赵某某身体失衡倒向董某某,致使水果刀插进了董某某的左胸,后赵某某将水果刀拔出,董某某左胸部受伤不断出血倒地。到15时02分王某某驾驶陕A*****车辆从麟游县城向**方向行驶经过案发现场,看见被害人董某某在地上躺着,15时09分由**方向向麟游县城返回,经过案发现场并下车询问赵某某是否需要帮助,赵某某以“不用,没事”为由予以拒绝,后又有一辆湘H*****车辆经过案发现场,该车驾驶人员王某乙询问赵某某是否需要帮助,赵某某同样以“不需要帮忙”为由拒绝。15时16分,赵某某才用董某某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15时26分,麟游县医院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对董某某的伤口进行包扎并送往麟游县医院进行救治,经初步诊断为左胸刺伤,伤口长度约6厘米,心包积血。因伤情严重,董某某被送往宝鸡市人民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当日23时45分,董某某在宝鸡市人民医院因循环衰竭医治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刀一把、雪碧饮料瓶一个、衣服7件、鞋子两双;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麟游县医院“120”派车记录本、麟游县医院急诊接诊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解剖尸体通知书、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购物广场购物记录、麟游县供电分公司消毒壶领用登记表、防疫口罩发放领用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住院病历等;

3、证人赵某丙、王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赵某丁、王某丁、宋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张某乙、甄某某、马某乙、张某丙、杜某某、董某乙、张某丁、赵某乙、董某丙、董某丁、魏某某、王某戊、赵某丙、赵某丁、崔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宝)公(司法)鉴(痕迹)字【2020】1号

、(宝)公(司法)鉴(DNA)字【2020】83号、(宝)公(司法)鉴(法医)字【2020】5号、(宝)公(司法)鉴(理化)字【2020】22号、(宝)公(司法)鉴(理化)字【2020】23号、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附U盘);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7、视听资料:路口监控截图、行车记录仪记录等;

8、电子数据:手机拍照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过失行为致董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亢惠民

检察官助理:冯晓娟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涉案物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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