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公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吐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xxxx0319,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麦盖提县xx乡xx村3组176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5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吐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吐xx于2018年4月10日在麦盖提县xx乡xx村饮酒后北京时间23:30时,酒后驾驶新Qxx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在麦盖提县xx乡xx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2018年4月25日,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2018)084号鉴定意见上认定吐xx血液样品中乙酸含量为150.3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吐xx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日姑艾海提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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