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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陵刑事检察刑诉〔2020〕Z63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住田庄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16日被黄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黄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寇某某驾驶红色太阳牌三轮摩托车由**村前往**村,18时40分行驶至**路5KM+700M路段处时,因观察不周撞到路边行人寇某森,后者倒地,事故发生后寇某某拨打了120救护电话,后随救护车前往医院抢救被害人寇某森,因担心三轮摩托车停在现场发生二次事故,将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挪移事故现场,未能保护现场,故寇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寇某森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12日出院,同年10月13日6时许在家中被确认死亡,造成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暂扣车辆审批表、强制措施凭证、诊断报告及清单、住院病案、尸体处理通知书、户籍注销证明、诊断证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民、刘某玲、贾某贵、寇某龙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延安市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血醇鉴定结论告知书、机动车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等;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因观察不周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丽霞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住黄陵县田庄镇**村,联系电话:18292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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