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岩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先裘,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2********,汉族,在职工商管理硕士,龙岩市总工会原党组书记、副主席,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路**小区**幢**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龙岩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1月20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岩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先裘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相关诉讼权利,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先裘在担任中共漳平市委副书记、漳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龙岩市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永定县人民政府(代)县长、中共永定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郭某某、金某某、苏某某等人在煤矿环评验收、签订广告业务合同、旅游项目土地流转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07年至2019年间先后非法收受郭某某、金某某、苏某某等21人所送的财物计人民币487.54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美元1.5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496.92335万元,其中索贿40万元。具体如下:
(一)收受永定县**煤矿有限公司**镇**煤矿(以下简称“**煤矿”)股东郭某某所送**煤矿干股分红159.45万元
被告人刘先裘在担任永定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郭某某在**煤矿环评验收、安全事故处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2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收受郭某某所送**煤矿干股分红共计159.45万元。具体是:
1、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刘先裘先后九次收受郭某某所送的**煤矿570万元干股份额产生的分红94.05万元;
2、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刘先裘先后五次收受郭某某所送的**煤矿300万元干股份额产生的分红33万元;
3、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刘先裘先后八次收受郭某某所送的**煤矿200万元干股份额产生的分红32.4万元。
(二)收受**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原高级副总裁金某某所送现金60万元
被告人刘先裘在担任龙岩市旅游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金某某在**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旅游局签订二期《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及广告费用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09年先后二次在北京市海淀区**酒店分别收受金某某所送现金25万元、35万元,共计60万元。
(三)收受福建省永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所送现金50万元
被告人刘先裘在担任永定县人民政府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苏某某在福建省永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的“******”项目土地流转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2年8月在其位于新罗区**宿舍的家中收受苏某某经手所送现金50万元。
(四)收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董事长沈某某所送“**光电”股票5万股,价值43.8万元
被告人刘先裘在担任永定县人民政府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沈某某在**公司项目商住用地奖励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2年12月通过其妻舅刘某甲(另案处理)与沈某某签订《股票投资代持协议》并由沈某某代持的形式收受沈某某所送的“**光电”股票(股票代码:******)5万股,价值43.8万元。
(五)收受福建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卢某某所送千足金摆件“后母戊鼎”一件,价值36.8万元
被告人刘先裘在担任永定县人民政府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卢某某在永定县**安置房和**酒店项目工程款拨付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3年春节期间在其上杭县**镇**村老家收受卢**所送的千足金摆件“后母戊鼎”一件,价值36.8万元。
(六)收受北京**企业商会常务副会长、福建******有限公司投资人廖某某所送现金30万元
被告人刘先裘在担任永定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三次收受廖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0万元并承诺为廖某某谋取利益。具体是:
1、2013年和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刘先裘先后二次在其永定县人民政府、永定县委的办公室内收受廖某某所送现金各5万元,合计10万元;
2、2014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先裘在其北京入住的酒店客房内收受廖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
(七)向永定****有限公司总经理游某某索取贿赂20万元
被告人刘先裘在担任永定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游某某在****项目招商优惠条件谈判及项目推进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4年春节前以外出走动关系为由在其入住的福州**宾馆向游某某索取钱款20万元。
(八)向福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索取贿赂20万元
被告人刘先裘在担任永定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乙在协调争取永定**镇******景观工程及永定县******绿化项目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5年上半年通过其妻舅刘某甲向刘某乙索取钱款20万元。
(九)收受福建省**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
被告人刘先裘在担任永定县人民政府县长、永定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翁某某(另案处理)在协调从轻处理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二次收受翁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0万元。具体是:
1、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刘先裘在其永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受翁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2、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刘先裘在其永定县委办公室收受翁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十)收受永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陈某某所送现金14万元
被告人刘先裘在担任永定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某在永定**建材有限公司日常经营、永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审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2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五次收受陈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4万元。具体是:
1、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刘先裘在其位于新罗区**宿舍的家中收受陈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2、2013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刘先裘先后四次在其位于新罗区**宿舍或****小区的家中收受陈某某所送现金各3万元,合计12万元。
(十一)收受永定******中心及地下车库等工程现场负责人陈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被告人刘先裘在担任永定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某在******中心及地下车库项目工程款拨付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3年及2014年的春节、中秋节先后四次在其上杭县**镇**村老家收受陈某某分别所送的现金1万元、1万元、2万元、1万元,共计5万元。
(十二)收受永定**石场投资人倪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被告人刘先裘在担任永定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倪某某在**石场部分矿山林地从生态林调整为一般用材林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4年10月在新罗区商务板块**广场收受倪某某通过其朋友李某某经手所送现金5万元。
(十三)收受永定县原副县长卢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被告人刘先裘在担任永定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卢某某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5年1月,在其位于新罗区****小区的家中,收受卢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十四)收受永定县人民检察院原副科级干部张某某所送现金4.5万元
被告人刘先裘在担任永定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某在工作单位调整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期间先后三次在上杭县**镇**村老家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1万元、5000元,共计4.5万元。
(十五)收受永定县**镇原党委书记班某某所送现金4万元
被告人刘先裘在担任永定县人民政府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班某某在职务晋升及工作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2年先后三次收受班某某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具体是:
1、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刘先裘在其位于新罗区****宿舍的家中收受班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2、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刘先裘在其永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受班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3、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刘先裘在永定县**镇****酒店收受班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十六)收受厦门**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卢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
被告人刘先裘在担任永定县人民政府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卢某某在延期归还永定**大酒店向县政府借款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3年春节期间在其上杭县**镇**村老家收受卢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
(十七)收受福建******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范某某所送现金2.29万元
被告人刘先裘在担任永定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范某某在协调处理福建******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3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七次收受范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29万元。具体是:
1、2013年8月,被告人刘先裘在其上杭县**镇**村老家收受范某某所送现金9900元;
2、2015年9月,被告人刘先裘在其位于新罗区****小区的家中收受范某某所送现金3000元;
3、2018年8月,被告人刘先裘在其位于新罗区****小区的家中收受范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
4、2016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先裘在其上杭县**镇**村老家先后四次收受范某某所送现金各2000元,共计8000元。
(十八)收受福建**矿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某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3001万元
被告人刘先裘在担任永定县人民政府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林某某在福建**矿业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2年春节前在厦门****酒店收受林某某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3001万元。
(十九)收受龙岩市****工程有限公司原负责人廖某某所送钱款共计3.58325万元
被告人刘先裘在担任永定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廖某某在永定县******公路二期改建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期间先后二次在其上杭县**镇**村老家收受廖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58325万元。
(二十)收受*****工艺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
被告人刘先裘在担任漳平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黄某某在*****工艺有限公司工厂选址、宣传推介和拨付规模企业奖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07年春节期间在其上杭县**镇**村家中收受黄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
(二十一)收受永定县(区)**乡原党委书记郑某某所送现金1.2万元
被告人刘先裘在担任永定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郑某某在工作岗位调整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二次收受郑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2万元。具体是:
1、2014年底,被告人刘先裘在其永定县委办公室收受郑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2、2015年,被告人刘先裘在其位于新罗区******宿舍的家中收受郑某某所送现金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先裘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郭某某、刘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龙岩市监察委员会调取的户籍资料、干部任免审批表、相关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等书证。
另查明,2019年8月16日,龙岩市监察委员会派员将被告人刘先裘从其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小区的家中带至漳州市纪委监委廉政文化教育中心留置点进行留置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先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496.923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辉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先裘现羁押于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二册;
3、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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