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新检检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01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坊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逮捕。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因精神疾病发作,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6时许,在新罗区**街道风动厂菜市场,被告人吴某某因卖菜摊位归属问题与被害人许某某产生纠纷,双方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扔砸青菜、称子,后被告人吴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面部两拳,致被害人眼部左侧眶内侧壁、下壁骨折及左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自动到西陂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25000元,双方签订谅解协议书。5月26日,经龙岩市第三医院鉴定被鉴定人吴某某具有完全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谅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新公鉴字[2019]226号鉴定书、龙三院司鉴室[2019]精鉴字第00064号鉴定意见书,龙三院司鉴室[2020]精鉴字第00010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岩
检察官助理:谢雅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目前在龙岩市第三医院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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