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生态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性,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3194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路**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3195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路**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甲,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3195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胡某甲、廖某乙、廖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世纪八十年代,龙岩市永定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将位于该村**片**坑的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发包给**组的村民被告人曹某甲的儿子曹某乙、被告人胡某甲、被告人廖某乙的义父廖某丙、被告人廖某甲的母亲胡某乙等人经营。
1985年12月25日,被告人胡某甲及被告人廖某乙的义母吴某某、胡某乙、曹某乙等人与曹某丙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坑的各自承包耕地租给曹某丙养鱼,并报**村民委员会、**乡政府备案。
1999年11月,**村村民委员会再次将上述耕地发包给原承包人曹某乙、胡某甲、廖某丙、胡某乙等人经营,承包期为30年至2028年12月31日,曹某乙、胡某甲、廖某丙、胡某乙四人继续将各自的承包耕地租给曹某丙的胞弟曹某丁养殖。后因建设高速公路等原因,鱼塘被填,曹某丁无法经营,中止承包。
2017年1月6日,被告人曹某甲、胡某甲、廖某乙、廖某甲商议,想将该地块用于建造住房提升经济效益,就与曹某丁签订《协议书》,要求曹某丁纳入其原新建的住宅小区管理,主动分担曹某丁先前已花去的水泥路面部分建造费1万元,并明确双方相邻处的围墙建设、拆除等问题。后因资金不足,被告人曹某甲就组织被告人胡某甲、廖某乙、廖某甲与胡某丙、曹某丁协商,将此地以每平方800元的价格转让给胡某丙、曹某丁,后胡某丙、曹某丁又邀本镇**村的村民胡某丁、胡某戊(均另案处理)共同购买。为此四被告人应受让方胡某丙等人的要求,出资10万元雇请挖掘机师傅胡某己对该地进行平整,将泥土运离,后又委托龙岩**测绘公司进行测量,测出该块土地面积为1820.95m2。2018年2月10日,胡某戊将1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汇到被告人曹某甲的帐户中。
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曹某甲伙同被告人胡某甲、廖某乙、廖某甲在未向**镇**村村民委员会报备,也未经该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与曹某丁、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承包的耕地1820.95m2的使用权,以总价1456760元一次性长期转让给曹某丁、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用于非农建设,并由胡某戊将剩余转让款转至被告人曹某甲帐户中。被告人曹某甲在扣除136760元的平整费、测量费、预留金等费用后,将剩余的132万元按照该地块各自所占的比例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曹某甲户分得538228.9元,被告人胡某甲户分得474907.32元,被告人廖某乙户分得225683.05元,被告人廖某甲户分得81180.73元。
2018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龙岩市永定区国土资源局对四被告人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于同年10月18日向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移送,同年11月22日,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对四被告人立案侦查。
2018年11月27日、29日、12月3日、4日,被告人曹某甲、胡某甲、廖某甲、廖某乙分别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投案。
2018年12月26日,廖某丁将被告人廖某甲的非法获得的81180.73元,同月27日被告人曹某甲将非法获得的538228.9元和预留的6400元共544628.9元上交到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经龙岩市永定区自然资源局委托福建经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测量、认定,四被告人非法转让的土地面积为1820.95m2,其中包括一般耕地47.86m2、其他林地116.87m2、坑塘水面1501.17m2、建设用地145.64m2、田坎面积9.41m2;农用地1675.31m2,建设用地145.64m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龙岩市永定区自然资源局调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书》、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卷宗;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的扣押决定书、清单;被告人曹某甲、胡某甲提供的收支详列表、分配表、转帐记录、《耕地承包合同书》;龙岩市永定区**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丁、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廖某丙、曹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甲、胡某甲、廖某乙、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胡某甲、廖某乙、廖某甲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13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主犯,应按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廖某乙、廖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阙如聪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胡某甲、廖某乙、廖某甲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扣押的涉案款物现暂存于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帐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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