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所长,住**********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留置,同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工作期间,时任*****************的被告人张**,负责****************打点、测量等复核工作。在复核工作过程中,张某某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便利,使用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虚假房屋所有权证,用位于************公路两侧的,于2010年因修建高速公路已被国家征收的*****************三人的宅基地,以*******的名义参与*******城镇化置换,骗取政府购房代金券人民币465,300元。张**使用上述购房代金券成功置换了位于*************住宅一套以及返还差额现金人民币27,301元。案发后,涉案房产以及差额返还现金已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口证明,人事档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情况说明,单户城镇化复核小组人员名单,电话记录,单户城镇化确认书与审批单,单户城镇化购房收支审批表,***单户城镇化购房结算单,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法律意见书,房屋买卖协议,土地补偿协议书,扣押财物清单;2.证人***********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政府购房代金券,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州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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