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系**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21时21分许,刘某某醉酒(血液乙醇含量为137.24mg/100ml)驾驶辽B****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甘井子区大连湾街丽泊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行驶证等;2.书证:呼吸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6.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的辽学鉴【2019】毒鉴字第459号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雯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处所,联系方式13504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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