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68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3********,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被新站分局逮捕。
马某某,男性,1973年6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3********,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被新站分局逮捕。
林某某,男性,1978年1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8********,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被新站分局逮捕。
林某某,女性,1974年11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4********,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被新站分局逮捕。
常某某,女性,1974年2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4********,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被新站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概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X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若璇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XX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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