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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1版)_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诉一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2018年9月2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楼镇**村**组**号。2018年9月2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阳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2008年11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1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商定一起贩卖冰毒,赚钱后两人平分。同年8月20日,赵某某和周某某驾驶周某某的苏******小车前往缅甸购买毒品冰毒,到达缅甸小勐拉后两人通过酒店洗浴中心按摩服务员“安安”,从一名陌生男子手中以1万8千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克冰毒。赵某某又通过其老表黄毛联系上了隆回县的被告人阳某某,要求阳某某帮其销售毒品,阳某某表示同意。2018年9月4日,赵某某、周某某驾车来到隆回县城,将冰毒交给阳某某去贩卖,阳某某找人试吸后告诉赵某某、周某某冰毒是假的。直到9月8日,赵某某、周某某见毒品还没卖出去,就让阳某某保管冰毒。阳某某认为保管风险太大,便将毒品扔到了河里。

同案人茆某某(另案处理)将同案人马某某、俞某某(均另案处理)介绍给赵某某、周某某认识。2018年9月初,周某某、赵某某又来到缅甸小勐拉准备购买冰毒回国贩卖。周某某、茆某某、俞某某、马某某在环球酒店商议后,周某某将自己的小车抵押后购买了冰毒并交给了马某某。赵某某驾车在勐海县**镇**厂负责接毒品。2018年9月12日,茆竟鸥、俞某某、马卫华携带毒品偷渡回国,在中缅边境中方边境被抓获,民警缴获冰毒981.9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15%,麻古2包18.01克、18.9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5.37%、14.76%。

在缅甸小勐拉,赵某某、周某某又通过按摩服务员“安安”联系上另一个陌生男子,以1万8千元的价格从该男子手中购买了1000克冰毒。赵某某、周某某驾驶赵某某的浙******小车携带冰毒来到隆回县城。2018年9月25日,赵某某、周某某和阳某某在蓝天宾馆见面,阳某某拿了3克冰毒去试吸,提出行情价是1公斤15万元,而周某某、赵某某要卖20万5千元。由于价格没谈拢,赵某某、周某某决定将毒品带回江苏贩卖。阳某某在汽修厂和赵某某、周某某见面,阳某某提出再拿些冰毒去试试,如果货好的话卖了钱再给他们,赵某某和周某某给了阳某某约15克冰毒。当天下午,阳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1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向某某,冰毒和钱都没有给赵某某和周某某。2018年9月26日中午,周某某、赵某某驾车准备回江苏,在隆回县**路入口处被民警查获,缴获冰毒7包,总重970.21克,冰毒净重分别为116.87克、166.41克、139.36克、132.75克、147.98克、132.73克、134.1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2.8%、75%、73.5%、72.6%、75.5%、73%、75.5%。当晚11时许,民警在阳某某的租房将其抓获,查获冰毒15.2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及照片;

2.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转账照片、电话详单、车辆行驶轨迹、户籍证明、原判决书;

3.证人龙某某、向某某、戴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同案人茆某某、俞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

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尿检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阳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林

2019年5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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