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关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3时12分左右,被告人关某某酒后乘坐出租车回到其停车的地点鞍山市铁西区康乐街附近,驾驶自己的辽A****J号灰色骊威牌小型轿车准备回其居住的睿达小区,当车沿鞍山市铁西区康乐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康乐街与共荣街路口北侧50米处时,遇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执勤,被告人关某某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查获后,执勤民警何东洋、周春刚立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关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关某某带至鞍山市中心医院对其提取血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关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海正鉴[2020]法毒鉴(酒)字第0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查获现场视频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畅
检察官助理:常昕羽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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