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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刘某某诈骗)_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8********,汉族,文盲,个体工商业者,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1992年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抢劫罪、诈骗罪,于2004年2月9日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攸县县城认识了易某甲易某某,之后两人发展为同居关系。

2019年5月中旬,刘某某、易某甲易某某两人在攸县**镇朋友家吃饭时得知,丫江桥镇**村村民彭某甲的儿子彭某乙因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在看守所。因易某甲易某某是彭某甲妻子易某乙表妹,刘某某、易某甲易某某两人便开车来到彭某甲家打听情况,刘某某告诉彭某甲认识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可以找关系给彭某乙取保候审。刘某某留了彭某某电话后离开。

刘某某在攸县县城一牌馆打牌时认识了攸县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工作人员王某某,希望其帮忙疏通关系给彭某乙取保候审。王某某告诉刘某某彭某乙涉嫌刑事犯罪,让刘某某找律师处理,并将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某某的电话告诉了刘某某。

之后刘某某电话告知彭某甲自己找了司法局王局长,对方答应帮彭某乙取保候审,但需要6万元疏通关系。彭某甲对刘某某的是否有能力帮助彭某乙取保候审半信半疑,要求考虑一下再给刘某某回复。

第二天刘某某、易某甲易某某两人来到彭某甲家,刘某某告诉彭某甲已经与王局长讲好帮彭某乙取保候审一事,自己以前也帮人疏通关系取保候审,请彭某甲放心,彭某甲提出见王局长一面被刘某某借故推脱。彭某甲信以为真,答应出钱请刘某某疏通关系将彭某乙取保候审。刘某某告诉彭某甲先支付3万元,待彭某乙取保候审出来再支付剩余的3万元。

2019年5月31日,刘某某打电话要彭某甲带着钱到攸县县城攸洲医院见面,见面后刘某某谎称王局长已经安排好给彭某乙取保候审,现在先带彭某甲见律师,将彭某乙的情况给律师讲清楚,彭某甲便跟着刘某某到了华安律师事务所,委托廖某某律师担任彭某乙的辩护人,并支付2万元律师费。廖某某律师了解彭某乙的案情后,告诉彭某甲全国正在进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彭某乙取保候审难度较大。之后刘某某带着彭某甲离开,并向彭某甲索要1万元,谎称要转交给王局长。彭某甲当晚便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给易某甲易某某,易某甲易某某收款后即转账给了刘某某。之后彭某甲多次向刘某某、易某甲易某某询问给彭某乙取保候审一事,刘某某允诺一定可以帮彭某乙取保候审,请彭某甲放心。

2019年6月20日左右,刘某某再次打电话给彭某甲,谎称疏通关系还缺1万元费用,要彭某甲再支付1万元。彭某甲因资金困难要刘某某宽限几天。之后刘某某又多次催促彭某甲给钱,并告诉彭某甲王局长答应一定会帮彭某乙取保候审。6月26日,彭某甲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给易某甲易某某,易某甲易某某收款后即转账给刘某某。

直到2019年12月31日,彭某乙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彭某甲才发觉自己被骗,便打电话给刘某某、易某甲易某某,刘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二人干脆不接电话。

2020年6月12日,彭某甲向攸县公安局报警。

2020年6月22日,在攸县汽车站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6月24日,易某甲易某某代刘某某偿还了彭某甲损失2万元,取得了彭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身份信息、前科资料、到案经过、彭某甲微信转账记录、易某甲易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刘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易某甲易某某、王某某、廖某某、洪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彭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洪斌

检察官助理:赵幸福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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