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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_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卢某某,男性,1979年9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9********,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住华容县新河乡新合村长艳湖九组。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4月27日被华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由华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6日左右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其位于华容县**组家里休息,秦建刚电话联系卢某某,说他和他一个朋友过来“玩”(指吸毒),卢某某答应了。后秦建刚与沈某某各自开车来到卢某某家里,因卢某某家里无吸毒工具,后沈某某提议自己外出购买。半个小时后,沈某某驾车带易某某来到卢某某家里,并带来吸毒工具。当日14时许,卢某某、沈某某、易某某、秦建刚四人一起在卢某某家二楼隔热层的房间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后丁胜利来到卢某某家里,也同卢某某、沈某某、易某某、秦建刚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丁胜利吸食完毒品后离开。当日16时许,卢某某驾车从华容县新河乡长艳湖五组接到陈某某,再返回家里,卢某某同陈某某二人一起在其家二楼隔热层的房间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陈某某吸食毒品后离开。

2、王和平常年在外务工,房子委托邻居卢某某照看,并将房屋钥匙交给被告人卢某某。2020年4月16日19时许,卢某某、郭某某、龙某某三人一起在华容县**镇购买了毒品,后来到位于华容县**乡**组王和平家,被告人卢某某用钥匙开门,三人一起在王和平家一楼卧室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常口信息、通话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未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陈某某、沈某某、龙某某、郭某某、卢某某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检查制图及现场照片;

6、讯问被告人卢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对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绍洪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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