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19〕532号
被告单位林州市**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41058100001****,注册成立于2011年4月20日,经营场所:林州市**镇**山,法定代表人:原某某。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5211964********,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现住林州宾馆,系被告单位林州市**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员。
被告人原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58********,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河南省林州市人,现住林州市**街**号。2018年9月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林州市**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0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份,在林州市**镇,被告人原某某代表被告单位林州市**发展有限公司与**镇人民政府达成协议开发**风景区。在开发过程中,林州市**发展有限公司及原某某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先违法占地修建了一条通往**景区的大道,后违法占地在景区入口处修建了停车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5月,在林州市**镇,被告单位林州市**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被告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某某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州市**镇**村等村土地,经林州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共非法占用48954平方米(73.4亩)修建道路。其中基本农田为48392平方米,滩涂322平方米、村庄用地240平方米。后经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局认定意见:非法占用的48392平方米基本农田,原有土壤结构已被严重破坏,种植条件已遭严重毁坏,不能再作为农业种植用地使用。
2、2011年9月,在林州市**镇,被告单位林州市**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被告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某某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州市**镇**村土地,经林州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共非法占用13099平方米(19.63亩)建**停车场。其中基本农田为9755平方米(14.63亩),建设用地及其他土地3344平方米(5.0亩)。后经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鉴定意见:非法占用的9755平方米基本农田,原有土壤结构已被严重破坏,种植条件已遭严重毁坏,不可复耕,不能再作为农业种植用地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证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行政卷宗;当事人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林州市**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原某某作为犯罪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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