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7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岳阳市岳阳楼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20时20分,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澧县**街道办事处**村**匝道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澧县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1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照片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西清、刘钦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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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97503****);
2、移送本案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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