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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吕某某涉嫌行贿、职务侵占案)_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吕**,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郑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1年12月担任***村村委会主任,2020年8月22日其主动申请辞去***村村委会主任一职。住郑州市惠济区***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郑州市惠济区******号)。因涉嫌行贿、职务侵占,于2020年7月13日被郑州市惠济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因涉嫌行贿、职务侵占犯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惠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涉嫌行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时任郑州市*******区管委会副主任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黄**(已判决)、吕**、丁**(已起诉)等人以郑州市*******有限公司和河南省***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中标了多个黄河风景区内的施工工程。为了感谢成**帮忙协调中标,经黄**与吕**商议,黄**于2017年12月、2018年2月、2019年2月先后3次安排丁**支取共35万元经吕**送予成**。

二、2017年1月,惠济区古荥镇***村成立了集体企业郑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吕**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时任***村党总支书记黄**任该公司董事长。在公司成立后,吕**与黄**共谋以发放工资的名义,按照每人每月3500元的标准,自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从***实业公司支取款项共计6.3万元,吕**与黄**各分到3.15万元,吕**将收到的钱款据为己有。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吕**将3.15万元退还给***实业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中标通知书、丁**名下账户部分交易记录、***实业有限公司工资发放凭证、记账凭证等;2.证人证言:成**、黄**、丁**、李**、高*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利用担任***村村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村集体企业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燕

2020年9月24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吕**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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