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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漯临检一部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70********,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临颍县**镇**村**号。2017年3月2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临颍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7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08时许,在临颍县巨陵镇**村*地,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因犁地的事情发生口角争斗,随后吴某某从家中拿出一把尖刀往赵某某的左大腿捅刺一刀。后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情已达到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5.临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7.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赵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1年3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梦琳

曹 菲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临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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