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公诉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86********,汉族,大学文化,浙江省庆元**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国有独资企业庆元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庆元县**开发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庆元县,住庆元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庆元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浙江省庆元**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国有独资企业庆元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庆元县**开发有限公司会计一职期间,违反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有关规定,将本应由其本人保管的个人财务名章交由其单位出纳倪某某(另案处理)保管和使用, 并对其本人保管使用的财务系统账号未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 任由倪某某登录操作其本人财务系统中三个账套在系统中报账时的信息录入、信息复核等工作。同时,周某某在从事日常记账、核账及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中,对倪某某报账后的财务凭证未进行认真审核,对于票据不齐全的报账材料进行做账和入账。被告人周某某的上述失职行为,给倪某某贪污国有资产创造了便利条件。2014年11月至2018年10月,倪某某利用保管单位全套印章、支票的便利,通过支出不入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套取庆元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庆元县**开发有限公司对公账户的资金,并采取重复报账、虚报、多报项目资金等手段虚套财政项目建设资金至上述两家国有企业对公账户,后转账至其个人实际掌控或其指定的其它银行账户上,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截止案发,共造成2.9亿多元国有资产无法追回。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主动到庆元县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新参加工作人员登记表,聘用合同书,会议记录,干部身份牌信息,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财务人员在财政局印鉴备案材料,《关于印发庆元县**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倪某某案件审计组关于挪用公款数额认定统计表、分笔数据统计表,贪污数额认定按月统计表,工会帐套贪污数额认定统计表,两家公司现金贪污数额认定统计表、数据调整分笔材料,两家公司挪用公款、贪污数额认定数据汇总统计表,两家公司对公账户未入账、已入账流水统计表,两家公司相关对公账户已入账流水数据表、未入账流水指认数据表,两家公司相关对公账户已入账流水表,两家公司相关对公账户银行流水,两家公司票据不全记账凭证,所有未入账收入统计表,第一版核减未入账凭证,4笔无银行流水会计凭证,陈文化借条他人现金支票支取凭证,伪造证据原始凭证,网络购买彩票流水,未知名账户、他人现金支取汇总表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施某某、叶某某、沈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吴某甲、王某某、范某某、黄某某、吴某乙、徐某某、吴某丙、吴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有企业会计人员,在履行会计工作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使用个人财务名章及其财务系统中的账号,不认真细致审核财务票据,为倪某某贪污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造成倪某某贪污国有资产2.9亿多元无法追回的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珍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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