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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62******,朝鲜族,大学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家园**栋**单元**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小轿车在本市海港区行驶至河北大街与友谊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4.8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酒精检验意见书等相关书证。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玉林

2020年8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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