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15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2001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月9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11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9月30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3月30日晋江市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0日再次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2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晋江市**镇**酒店KTV内利用手机微信,接受张某某、林某甲等24人的“六合彩”投注,从中非法牟利,可查明赌资共计人民币62045元。2019年8月27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地点,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从其处扣押到用于联系“六合彩”投注的“苹果”牌手机1部。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于2017年8月28日、2017年10月1日、2018年9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内坑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涉案微信信息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地下“六合彩”特码组织竞猜对赌活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享勇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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