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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9********,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徐水区宏兴路南张丰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2.书证;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鸿斌

检察官助理:张雷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151********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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