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城固县公安局传唤,2019年5月17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城固县公安局传唤,当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组。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于2015年12月4日被城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未执行);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城固县公安局传唤,2019年7月1日到达城固县公安局,当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城固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组。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于2015年12月4日被城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未执行);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城固县公安局传唤,当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组。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于2015年12月4日被城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未执行);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城固县公安局传唤,2019年5月17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6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组。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于2015年12月4日被城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未执行);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城固县公安局传唤,2019年7月1日到达城固县公安局,当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城固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组。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于2015年12月4日被城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未执行);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8日到城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城固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7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组。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于2015年12月4日被城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未执行);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传唤,2019年7月4日到达城固县公安局,当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城固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丙,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传唤,2019年7月8日到达城固县公安局,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唐某甲、王某乙、赵某某、张某甲、王某丙、肖某某、唐某乙、唐某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
1、2015年9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甲、唐某甲、王某乙、赵某某、张某甲、王某丙、唐某乙、肖某某、唐某丙等人为承揽“**工程”砂石运输、机械工程,分别在2015年9月一天、2015年10月17日、2015年10月18日、2015年11月12日、2015年11月13日采用拦停工程车辆、围堵工地的方式暴力阻工,期间在2015年10月18日阻工过程中,张某甲用自己的陕F****9号南骏牌卡车、赵某某用自己的陕F****0号南骏牌卡车、王某乙用自己的陕A****0号南骏牌卡车、王某丙用自己的陕A****2号南骏牌卡车、肖某某用自己的一辆铲车围堵工地。同时,王某甲等九人为达到目的还集资越级上访。“**工程”砂石运输中标施工方---**有限公司为了不延误工期,于2015年11月24日被迫与王某甲等人签订《砂、石运输合同》,将砂石运输工程交给王某甲等人。2015年12月,徐某某和孟某某提出给王某甲等人2000元的前期阻工、上访补偿费后加入砂石运输。经陕西宝鸡华强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王某甲、徐某某等10人的强迫交易数额为349,779.50元,徐某某运输金额为53,227.00元,唐某甲运输金额为46,670.50元,王某乙运输金额43,920.00元,王某甲运输金额41,833.00元,赵某某运输金额53,600.40元,张某甲运输金额53,029.60元,王某丙运输金额754.00元,孟伟运输金额46,745.00元,唐某乙、唐某丙、肖某某运输金额均为0元。
2.2016年5月至6月,被告人徐某某为承揽“**”二次结构工程劳务,要求被告人唐某甲、王某乙等人不给**有限公司运送砂石;在王某甲、张某甲、赵某某给**有限公司运送砂石时,用自己的陕F****8号货车将“**”工地上料通道堵住,阻拦王某甲等人运送砂石,并于当晚对王某甲等三人进行威胁;与唐某甲、李某某到南郑区,要求给**有限公司供应砖块的砖厂停止给**公司供砖;并伙同唐某甲、王某乙阻拦**有限公司新找的运送砂石的车辆;期间徐某某给工程分包方经理3万元,让帮忙协调,给**有限公司补偿,让其退出竞争,迫使**有限公司放弃竞标“**”二次结构工程劳务,徐某某从而获得“931”二次结构工程劳务。经陕西宝鸡华强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徐某某、唐某甲、王某乙强迫交易额为1,078,186.30元,徐某某非法获利至少为28,500.00元,唐某甲、王某乙非法获利均为0元。
3.2017年11月**有限公司进驻“**”工地。此后,被告人徐某某为承揽该工程劳务,采取阻挠工地施工方式,逼迫**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劳务交其实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乔某某被迫无奈答应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徐某某。后乔某某在向公司汇报后,**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同徐某某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徐某某强揽了“**”工程的场地平整、临建搭设、工程机械服务、材料运输零星工程。经陕西宝鸡华强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徐某某强迫交易数额为212,878.00元。
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26日,**公司给“**”工地运输水泥过程中,徐某某,王某甲指使鄢某某以商砼车压坏、弄脏路面为由阻拦水泥罐车进入工地,**公司张某乙到达现场与徐某某、王某甲进行协商,徐某某、王某甲提出支付3000元协调费后,水泥罐车才能进入工地,张某乙怕罐车内水泥不及时处理而遭受更大损失,被迫给徐某某、王某甲支付3000元协调费后才得以进入工地。
另查明,城固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后,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肖某某、唐某乙接受调查,王某乙、王某丙、唐某乙、肖某某均表示愿意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9年6月24日城固县公安局向王某乙、王某丙家属送达了传唤证,王某乙、王某丙于2020年7月1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7月1日,城固县公安局向唐某乙家属送达了传唤证,唐某乙于2020年7月4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7月8日主动到城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唐某甲、王某乙、张某甲、赵某某、王某丙、唐某乙、肖某某、唐某丙,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阻工、上访方式,强行给他人提供服务,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徐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唐某甲、王某乙采取阻工方式,强迫他人退出竞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徐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又单独采取阻工方式,强行给他人提供服务,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阻拦他人施工为手段,威逼他人,强行索取现金3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王某乙、张某甲、赵某某、王某丙、唐某乙、肖某某、唐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超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唐某甲、王某乙、赵某某、张某甲、王某丙、肖某某、唐某乙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丙现在家取保候审。
2.城固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十五宗,光盘十四张。
3.被告人唐某乙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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