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路**号**单元**。2019年5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血液酒精含量为150.3mg/l00mL)后驾驶粤C1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我市沙溪镇岐江公路往隆兴北路方向行驶,途经隆兴北路2号对开路段时时,被公安机关设卡查获。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曹某某经公安人员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曹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某某
二О二О年二月十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
2、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1份;
3、视听资料2份;
4、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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