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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朱某容留卖淫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朱某(绰号“玲玲”、“胖子”),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小区****单元**室。被告人朱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5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6日本院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朱某在六安市裕安区**路**市场内租赁一民房,后以按月或按天收取房租的方式提供给卖淫女杨某、耿某某、梅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同时朱某为卖淫活动介绍嫖客、望风,按照每次10元至50元不等的标准从中抽成牟利,共计获利约5000元。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朱某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接受调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朱某又继续实施上述犯罪行为。2019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再次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耿某某、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才斌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现被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肆册、电子卷宗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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