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张瑞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湛江市市辖区君豪酒店内饮酒,至2019年5月24日2时离开,李某某驾驶粤G26****号小型轿车沿湛江市市辖区绿华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2时10分许,途经绿华路广州海事法院湛江法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侦查人员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鉴定,在李某某的血样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55.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及现场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丽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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