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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李某某盗窃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日被大连市甘井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乡**村**屯被害人张某甲家。趁家中无人之际,从后门潜入至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张某甲放在卧室衣柜黑包中的人民币4700元盗走。在逃跑过程中被被害人及周围群众抓获。

案发后,被盗人民币47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前科查询证明、前科材料、前科查证确认表、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陈述、证人宋某某陈述、证人张某乙陈述;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陈述;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晓娜
检  察  员:  李振双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方式:1514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世财,男,1979年6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9060684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星台镇刁家村小李屯3-39号1-1-1。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日被大连市甘井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世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李世财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墨盘乡中山村后张屯被害人张久顺家。趁家中无人之际,从后门潜入至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张久顺放在卧室衣柜黑包中的人民币4700元盗走。在逃跑过程中被被害人及周围群众抓获。

案发后,被盗人民币47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前科查询证明、前科材料、前科查证确认表、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葛波陈述、证人宋鳕良陈述、证人张生江陈述;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永顺陈述;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世财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世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世财系累犯,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娜

检察员:李振双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世财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方式:151406172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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