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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杨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9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2020年7月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行政处罚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07月0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害人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0时许,杨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AU****桑塔纳牌黑色小型轿车,在内黄县县城沿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凰城小区门口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豫ET****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杰

检察官助理:张会玲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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