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及居住地系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及居住地系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号。
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开始,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受同案人“肥仔”(身份不明,微信名“天空”)雇佣为其网络赌博盘口进行操盘。“肥仔”先在QQ平台建立“富利皇娱乐群”赌博群,再通过网络拉赌客进群,林某某、胡某某先后在潮阳区**街道**公寓*房和**街道**酒店*房,使用机器人软件,将“肥仔”提供的“时时彩”赌博网站、账号与QQ群“富利皇娱乐群”进行绑定,将参赌人员在QQ群内的赌博投注信息通过机器人同步至时时彩网络赌博账户。期间,林某某负责在机器人上为参赌人员兑换赌博分数,使用其支付宝账号(138*******)接受参赌人员充值及与上下家结算赌资。胡某某则负责对参赌情况进行整理并发送给上家。
20l9年10月10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潮阳区**街道**酒店*房抓获被告人林某某,现场查扣手机一部,电脑一台。同日17时多,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胡某某到案接受调查,查扣手机一部。经查,林某某使用其支付宝账号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合计1865194.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受案登记表、证实材料、刑事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支付宝流水、扣押手机等书证、物证;
3.证人赵某某、姚某某、郑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提取笔录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汉鑫
二○二○年二月五日
附项: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于汕头市潮阳区**街道**号;胡某某取保候审于汕头市潮阳区**街道****新围*巷**号;
2.案卷四册、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各一份随起诉书移送;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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