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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梁某某,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5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2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上旬,被告人梁某某将十条地笼放在淅川县上集镇**厂前边的鹳河流域内,用于捕鱼虾。5月20日早上五点,梁某某收地笼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供述与辩解;淅川县人民政府公告、淅川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范丽宁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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