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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毕某某敲诈勒索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淅川县**镇**党支部书记因犯流氓罪198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1989年11月24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4月1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毕某某原系淅川县造纸厂(现改制为淅川泰隆纸业有限公司)员工,1996年6月,毕某某以照顾生病母亲为由自动申请离职被时任厂长陈某某批准。2018年5月,毕某某在淅川县信访局多次信访告状,欲解决自己在造纸厂的养老金及最低生活保障金问题,并通过微信群征集原造纸厂厂长陈某某的重大贪污犯罪证据,且将收集的材料交给古某某(已逮捕),古某某遂以“震惊!淅川造纸厂关闭后,奉献青春的员工竟是如此下场……”为标题发布在其微信公众号“百姓观察风云”上,毕某某将该报道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转载。陈某某的儿子陈某甲在网上看到该不实报道后,为了清除负面影响,2018年5月30日通过杨某某给毕某某2万元,后毕某某让古某某将文章删除。2018年6月初,该不实报道又在网上出现,陈某某通过何某某找到毕某某让其将网上报道删除,并给毕某某4万元,后部分报道被删除。

经淅川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毕某某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毕某某等5人2003年前已被公司除名,不是厂里职工故不在享受范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毕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证言3、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4、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夏国朝

范丽宁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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