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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95********,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村**号。因吸毒,于2013年3月13 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人民币4300元;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于2014年7月5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分别于2014年12月5日、2017年3月26日、2019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 月25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电驱轻便摩托车从定安县**镇**路**小区宿舍往**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饭店门前路段时,将未在行人道上行走的被害人赵某某撞倒在地,造成赵某某受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随同120救护车送被害人至定安县人民医院抢救。当天被害人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电动车1辆;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表,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CT诊断报告、急诊病历,出诊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收据,申请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等;

3.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苗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树旗

检察官助理:李  燕

                             书  记  员:莫兴全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定安县,联系方式:1887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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