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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兴余,曾用名邢兴余,男,1972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720506191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石井镇蔡家坡村二组。2019年3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兴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3日,鄠邑区石井镇蔡家坡村二组组长王兴余组织该组王君锁、王百利、王瑞先、曹克勤等党员代表召开2017年调整分地预备会议,研究决定本组分地方案并决定成立分地组,其中果园地实行“多退少补、以钱补地、每亩价格1000元”。同年10月,又组织召开本组村民大会将方案予以公布并张贴公告,要求涉及果园地调整的村民在半月内向集体退还土地或交纳承包费。经该组分地丈量组根据村民宁全珍家人数、人均分地数、应分地亩数进行丈量,确认宁全珍家已栽种果树的位于蔡家坡村二组与四组之间东西生产路两侧的果树地应为向集体退还或交纳承包费的田地。但宁全珍在公示期满后,既未向集体退还田地,也未交纳承包费。2017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兴余遂擅自驾驶装载机将宁全珍家栽种在涉案田地上的130棵桃树、135棵葡萄树、200棵葡萄树苗及40根水泥桩损毁。经西安市鄠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毁坏财物价格共计27975元。2019年8月30日,王兴余赔偿被害人宁全珍8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兴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兴余因村民宁全珍既未在限期内按村组调整分地方案退还集体土地、又未交纳承包费,遂擅自故意毁坏其财物,价值279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兴余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兴余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七军

2020323

附:

1.被告人王兴余现在鄠邑区石井镇蔡家坡村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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