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卧龙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王**在位于南阳市*******的家中私自加工生产米线,为防止米线变质,其在米线中添加山梨酸钾并多次销售到镇平县**米皮店、镇平县***米线店。2019年9月9日,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平县**米皮店、镇平县***米线店所销售的米线进行抽验后,经河南省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该米线山梨酸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为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加判处禁止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明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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