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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白某某)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窝藏罪2011年5月5日被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 2019年7月30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2019年8月14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 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014年、2015年、2016年,被告人赵某某(已判刑)分别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婚纱影楼后别墅、**酒家、**顶楼、**小区、**小区等地开设赌场,以麻将牌或扑克牌为赌具,通过扑克牌“填大坑”、麻将牌“推饼子”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白某某三十余次协助赵某某经营赌场,并在赌场内当翻译、服务等。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开设赌场、参赌人员众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赌资多达170万元,抽头渔利32.15万元,被告人白某某分得3400元。

2013年8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已判刑)因之前与杨某某发生口角之事与被告人白某某等人到扎赉特旗音德尔镇**饭店找杨某某进行报复,杨某某看见王某某等人后,从饭店跑到东升派出所院内躲藏起来,杨某某给朋友张某某打电话让其接他回家。张某某骑摩托车来接杨某某的途中与王某某等人相遇,王某某开车将张某某撞倒,用刀砍伤张某某腿部,白某某用叉子将张某某腹部扎伤。经扎赉特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张某某左小腿外伤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自行达成8万元赔偿协议,并给付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协助他人长期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因琐事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白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或其他手段,在扎赉特旗境内多地妨害社会管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音德尔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白某某为该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生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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