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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祁某某故意伤害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9〕1号

被告人祁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0月2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7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日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4日上午,在淅川县**镇**村**组地里,被害人祁某某与陈某某因地界发生纠纷后相互厮打,二人互相咬住对方手指,祁某某将陈某某右手食指末关节咬掉。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祁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夏国朝

范丽宁

                            二0一九年一月四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起诉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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