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44岁,**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村**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栋**单元**室。2012年6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四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给予行政处罚500元。2020年11月0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时许,酒后无证驾驶吉CKW188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四平市铁东区北二经街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7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发破案经过;2.查获经过;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5.身份证信息详细信息;6. 指认照片等;7. 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8.机动车交易合同;
(二)证人李某某、李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文书 。
(五)视频光碟三张。
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场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程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克成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侯审在居住地;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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